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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可否直接執行其配偶財產

          發布時間:2019-02-18 13:48

          【案例】

          余某申請執行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判決確定被執行人李某應償還余某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借款到期后的利息。執行中,經查詢,被執行人李某無財產可供執行,但李某配偶劉某有銀行存款210000元,能否直接對劉某的銀行存款強制執行。

          分析

          觀點一: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劉某的銀行存款

          劉某的財產在沒有證據證實為其個人財產的情況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如不能執行將造成債務人規避執行,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觀點二:不能直接執行被執行人李某配偶劉某的銀行存款

          必須依法追加劉某為本案的被執行人或是由申請執行人起訴劉某,取得劉某對本案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的裁判后,才能做出裁定扣劃劉某的銀行存款。

          【評析】

          綜合認為第二種觀點更為合適,理由如下: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務、個人財產、個人債務做了原則性規定。如果不能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將產生明顯的法律漏洞,導致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損害被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夫妻間的經濟關系趨于復雜化,沒有深入審查很難簡單認定財產及債務的性質。在無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承擔案件義務的情況下,即使是配偶,也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可以直接執行。在這種情況下直接執行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不但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且有違程序正義,無法體現司法的公平正義,如果被執行人配偶存在合理的異議,則可能造成錯案。

          因此只有通過追加被執行人或起訴被執行人配偶取得其對本案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的裁判,將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轉化為本案的執行標的才能依法執行。為了避免財產轉移,可由申請人申請并提供相應財產擔保,對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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