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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被申請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被申請強制執行

          發布時間:2019-02-18 13:24

          【案情】

          申請執行人王某與被執行人張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判決張某還清王某23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因張某只履行8萬,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后,經過查詢,被執行人張某除一家三口居住的唯一的一套165平方米住房(無抵押)外,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為此,王某申請強制執行該套房屋。法院對被執行人僅有的一處房產能否執行?

          【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案件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5年1月1 日起施行)規定: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

          第七條: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上述兩條規定表達了兩層意思:

          一是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

          二是對超過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可予以執行。

          何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根據以下因素界定:

          一、被執行房屋的間數、面積、位置、價格等基本情況;

          二、被執行房屋的實際居住情況;

          三、被執行人的社會生存能力。

          因此,當被執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住房時,并不能當然地認定該房系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予處分,而應該從房屋的基本屬性、是否抵押、居住情況以及被執行人的生存能力等方面綜合考量。

          從本案情況來看,被執行人張某一家三口居住的一套165平方米住房(未抵押),面積較大,已經超過其生活所“必需”的范圍,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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