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建筑糾紛包括因房產和建筑產生的兩方面糾紛。房產糾紛是指當事人因房屋買賣以及房屋權屬所產生的糾紛;建筑糾紛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產生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范疇:
1、房產糾紛:陪購服務、房屋質量索賠及其他房產糾紛的訴訟仲裁代理等;
2、建筑糾紛:工程欠款糾紛、工程監理糾紛、轉包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工程審計糾紛及相關訴訟的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形式:
1、對于房產建筑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情簡介】
屈某租賃周某鋪面作為自己公司經營場地,雙方約定月租金2萬元,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提前一個月支付。周某將房屋交給屈某使用后,屈某未支付過任何租金。周某多次催要,均無果,迫于無奈,只得訴至法院。
【辦案思路】
委托人周某的訴求是讓屈某支付租賃期間的租金。我們基于當事人的陳述、證據資料,建議委托人追加實際使用人:其公司、其妻子為被告,共同承擔責任,最大程度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
【辦案過程】
確定辦案思路后,本所律師對關鍵事實和證據進行了梳理,列出初步的證據名單,準備立案:
1、當事人關于房屋租賃的租房協議書以及微信聊天記錄;
2、支付租房定金轉賬記錄;
3、能夠證明屈某租賃委托人房屋進行經營的證人。
但庭審過程中,屈某代理人提出:
1、《租房協議書》雙方沒有簽字,合同不成立;
2、因道路不通等緣故,房屋無法正常使用,不應支付2020年8月到2020年10月的租金;
3、屈某因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進行經營,提出反訴,要求我方委托人賠償其損失。
我們與當事人再次進行溝通,并且實地調查,詢問當地居民、拍照取證房屋現狀、取得房屋物業公司對相關事項的證明文件,針對性的提出了以下意見:
1、房屋一直由于屈某占有使用,雙方也存在事實合同關系;
2、屈某因另租房屋產生的損失與委托人無關。
【案件結果】
最終,委托人的大部分請求得到了支持(不能正常使用期間的租金由雙方平均承擔),法院駁回了對方全部的反訴請求。
【分析總結】
本案中雙方雖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和房屋使用情況能夠證明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合同關系。
所以,在現實情況中,即便未簽合同,也一定要保留好轉賬、聊天記錄,為防止日后產生糾紛。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