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建筑糾紛包括因房產和建筑產生的兩方面糾紛。房產糾紛是指當事人因房屋買賣以及房屋權屬所產生的糾紛;建筑糾紛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產生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范疇:
1、房產糾紛:陪購服務、房屋質量索賠及其他房產糾紛的訴訟仲裁代理等;
2、建筑糾紛:工程欠款糾紛、工程監理糾紛、轉包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工程審計糾紛及相關訴訟的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形式:
1、對于房產建筑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原告諸葛女士購買了被告閆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霄云橋附近的一棟3層別墅,雙方約定房屋總價款為4600萬元。之后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諸葛女士為此支付了50萬元定金。但諸葛女士住進去了才發現,別墅院子外的小樹林里面有好幾個墳頭,正值清明節,還有人來上墳。
雙方主要爭議在于院外小樹林有墳頭屬不屬于房屋重大瑕疵,賣房者有義務對買房者告知嗎?
對此諸葛女士認為在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出賣人承諾房屋無重大瑕疵,亦不是“兇宅”。被告應當如實告知院外有墳頭,但被告卻隱瞞了這一重要因素,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房屋存在在重大瑕疵,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雙倍返還定金。
而閆女士稱,她對院外有墳頭一事并不知情,而且涉案房屋確實無重大瑕疵,不屬于“兇宅”,因為房屋內沒有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小區的外部環境不屬于房屋的構成部分,也不屬于其賣房應當承諾的范圍,亦不影響房屋的購買和使用,一般人對傳統忌諱的認識并不包含小區外圍的不利因素。
根據房屋交易的誠實信用原則,賣房人有披露房屋負面信息的義務。賣房人未如實披露房屋存有瑕疵等負面信息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會被視為欺詐,買房人享有請求法院撤銷合同的權利,對于給買房人造成的損失,賣房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披露的范圍僅限于房屋,本案中院外的墳頭與涉案房屋不存在較大的聯系,而且涉案房屋也不屬于合同中關于“兇宅”的描述。
因此上述房屋不是瑕疵房,諸葛女士無權要求解除合同,雙倍返還定金。根據城市規劃,院外的樹林是綠化帶,不屬于公墓的范疇,諸葛女士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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