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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4600萬購買別墅,院外卻是墳頭,能退嗎?

          發布時間:2020-08-26 13:33

          原告諸葛女士購買了被告閆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霄云橋附近的一棟3層別墅,雙方約定房屋總價款為4600萬元。之后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諸葛女士為此支付了50萬元定金。但諸葛女士住進去了才發現,別墅院子外的小樹林里面有好幾個墳頭,正值清明節,還有人來上墳。


          雙方主要爭議在于院外小樹林有墳頭屬不屬于房屋重大瑕疵,賣房者有義務對買房者告知嗎?

          對此諸葛女士認為在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出賣人承諾房屋無重大瑕疵,亦不是“兇宅”。被告應當如實告知院外有墳頭,但被告卻隱瞞了這一重要因素,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房屋存在在重大瑕疵,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雙倍返還定金。

          而閆女士稱,她對院外有墳頭一事并不知情,而且涉案房屋確實無重大瑕疵,不屬于“兇宅”,因為房屋內沒有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小區的外部環境不屬于房屋的構成部分,也不屬于其賣房應當承諾的范圍,亦不影響房屋的購買和使用,一般人對傳統忌諱的認識并不包含小區外圍的不利因素。


          根據房屋交易的誠實信用原則,賣房人有披露房屋負面信息的義務。賣房人未如實披露房屋存有瑕疵等負面信息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會被視為欺詐,買房人享有請求法院撤銷合同的權利,對于給買房人造成的損失,賣房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披露的范圍僅限于房屋,本案中院外的墳頭與涉案房屋不存在較大的聯系,而且涉案房屋也不屬于合同中關于“兇宅”的描述。

          因此上述房屋不是瑕疵房,諸葛女士無權要求解除合同,雙倍返還定金。根據城市規劃,院外的樹林是綠化帶,不屬于公墓的范疇,諸葛女士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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