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建筑糾紛包括因房產和建筑產生的兩方面糾紛。房產糾紛是指當事人因房屋買賣以及房屋權屬所產生的糾紛;建筑糾紛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產生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范疇:
1、房產糾紛:陪購服務、房屋質量索賠及其他房產糾紛的訴訟仲裁代理等;
2、建筑糾紛:工程欠款糾紛、工程監理糾紛、轉包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工程審計糾紛及相關訴訟的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形式:
1、對于房產建筑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根據《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批復》,對于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作出了以下規定和限制:
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應在實際竣工或約定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建工程價款包括實際支出的費用單不包括承包人受到的損失。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由于抵押權與其他債權,在建設工程上存在抵押權或其他債權的,優先讓承包人得到補償,但是不能對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項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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