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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限制

          發布時間:2019-05-16 11:13

          根據《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批復》,對于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作出了以下規定和限制:

          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應在實際竣工或約定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建工程價款包括實際支出的費用單不包括承包人受到的損失。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由于抵押權與其他債權,在建設工程上存在抵押權或其他債權的,優先讓承包人得到補償,但是不能對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項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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