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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不動產多重買賣”中的常見問題

          發布時間:2019-04-08 14:19

          引言:當今社會每個人都在為了自身的目標而不懈努力。對于一般普通老百姓來說,買房是是其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F實生活中,我們在買房的時候相對于開發商而言處于弱勢方。而開發商基于自身的優勢,常常會為了自身的利益而損害我們的權利。下面筆者就以案例的方式來解答一下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問題:

          案情:2017年3月1日,房地產開發企業甲謊稱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將一套房屋以300萬元出賣給乙,約定“一年后甲交房且辦理過戶登記;乙于合同成立時支付一半房款,剩余房款于辦理完畢房屋過戶后一個月內支付?!币蚍績r迅猛上漲,2017年6月1日,甲又將該套房屋以360萬元出賣給丙,約定半年后交房且辦理過戶登記。甲取得預售許可證后,甲于2018年4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精裝房,乙一個月后搬入居?。?,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甲又于2018年4月2日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但未交房。2018年8月1日,甲請求乙支付剩余房款被拒,乙則主張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注:甲在乙起訴前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問題一:乙是否有權主張雙方于2017年3月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乙無權主張甲、乙的買賣合同無效,因為甲在乙起訴前已經取得了預售許可證。根據我國《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p>

          問題二:2018年8月1日,甲請求乙支付剩余房款是,乙是否有權拒絕?

          ------乙有權拒絕支付剩余房款。因為乙可以對甲主張順序履行抗辯權。法條依據《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義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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