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建筑糾紛包括因房產和建筑產生的兩方面糾紛。房產糾紛是指當事人因房屋買賣以及房屋權屬所產生的糾紛;建筑糾紛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產生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范疇:
1、房產糾紛:陪購服務、房屋質量索賠及其他房產糾紛的訴訟仲裁代理等;
2、建筑糾紛:工程欠款糾紛、工程監理糾紛、轉包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工程審計糾紛及相關訴訟的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形式:
1、對于房產建筑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引言:當今社會每個人都在為了自身的目標而不懈努力。對于一般普通老百姓來說,買房是是其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F實生活中,我們在買房的時候相對于開發商而言處于弱勢方。而開發商基于自身的優勢,常常會為了自身的利益而損害我們的權利。下面筆者就以案例的方式來解答一下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問題:
案情:2017年3月1日,房地產開發企業甲謊稱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將一套房屋以300萬元出賣給乙,約定“一年后甲交房且辦理過戶登記;乙于合同成立時支付一半房款,剩余房款于辦理完畢房屋過戶后一個月內支付?!币蚍績r迅猛上漲,2017年6月1日,甲又將該套房屋以360萬元出賣給丙,約定半年后交房且辦理過戶登記。甲取得預售許可證后,甲于2018年4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精裝房,乙一個月后搬入居?。?,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甲又于2018年4月2日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但未交房。2018年8月1日,甲請求乙支付剩余房款被拒,乙則主張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注:甲在乙起訴前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問題一:乙是否有權主張雙方于2017年3月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乙無權主張甲、乙的買賣合同無效,因為甲在乙起訴前已經取得了預售許可證。根據我國《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p>
問題二:2018年8月1日,甲請求乙支付剩余房款是,乙是否有權拒絕?
------乙有權拒絕支付剩余房款。因為乙可以對甲主張順序履行抗辯權。法條依據《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義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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