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建筑糾紛包括因房產和建筑產生的兩方面糾紛。房產糾紛是指當事人因房屋買賣以及房屋權屬所產生的糾紛;建筑糾紛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產生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范疇:
1、房產糾紛:陪購服務、房屋質量索賠及其他房產糾紛的訴訟仲裁代理等;
2、建筑糾紛:工程欠款糾紛、工程監理糾紛、轉包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工程審計糾紛及相關訴訟的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形式:
1、對于房產建筑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前幾天網上一個咨詢者問我:他買的房子,首付已經交了,但是還沒有簽合同,收據上面寫的是意向金,現在不想買了,可不可以要求退。 首先,我們來看下什么是意向金,所謂的意向金,他不是定金也非訂金,嚴格的說他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只是買方購買房屋的意愿表示。在意向金沒有轉為訂金之前,購買人隨時可以拿回意向金,就比如你給朋友幾百元錢,讓他為你代買一件物品,在他沒有購買之前,你完全可以通知他你不買了,讓他把錢給回你。
那么是不是只要是意向金,就都可以要求退呢?不一定,對于意向金的退還,也要視情況而定的
一、如果雙方雖約定的是意向金,但同時又約定:給付意向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意向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意向金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實際是具有定金的性質,給付意向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無權要求返還。
二、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則該意向金不具有定金性質,給付方可以要求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況下,意向金轉為定金后,如果買家違約不買房,意向金將不能退還;如果賣家違約不賣房,則按“定金罰則”雙倍返還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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