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建筑糾紛包括因房產和建筑產生的兩方面糾紛。房產糾紛是指當事人因房屋買賣以及房屋權屬所產生的糾紛;建筑糾紛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產生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范疇:
1、房產糾紛:陪購服務、房屋質量索賠及其他房產糾紛的訴訟仲裁代理等;
2、建筑糾紛:工程欠款糾紛、工程監理糾紛、轉包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工程審計糾紛及相關訴訟的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形式:
1、對于房產建筑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情介紹】
原告訴稱,2007年7月27日,原告從被告處購得一套商品房(即現原告居住房),并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第十五條中約定被告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辦好房產證,否則同時承擔違約金。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給辦理房產證。故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限被告A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立即向B市房屋產權產籍主管部門提交原告相關購房手續資料,辦理原告甲位于B市世紀大道帝都花園20號樓2單元602室的房產證,并向原告予以交付。
【律師觀點】
1.本案雙方在合同第十五條中約定被告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為原告辦好房產證,否則同時承擔違約金。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給原告辦理房產證。
2.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基于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協商一致所簽訂的,為有效合同。原告甲按合同約定已履行相應的義務。被告博融房產公司在交房后,應按合同約定向B市房屋產權產籍主管部門提交原告相關購房手續資料,積極辦理房產證,其未如約辦理即為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在購房合同當中一定要寫清各方權利義務,包括房產證的辦理時間,即在付完房款或者辦完按揭之后多久時間內完成產權證的辦理。如未寫清楚的,應當事后協商,否則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寫不清的,也難以確認義務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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