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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商品房交易后的產權登記糾紛的解決辦法

          發布時間:2018-11-23 09:14

          【案情介紹】

          原告訴稱,2007年7月27日,原告從被告處購得一套商品房(即現原告居住房),并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第十五條中約定被告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辦好房產證,否則同時承擔違約金。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給辦理房產證。故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限被告A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立即向B市房屋產權產籍主管部門提交原告相關購房手續資料,辦理原告甲位于B市世紀大道帝都花園20號樓2單元602室的房產證,并向原告予以交付。



          【律師觀點】

          1.本案雙方在合同第十五條中約定被告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為原告辦好房產證,否則同時承擔違約金。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給原告辦理房產證。

          2.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基于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協商一致所簽訂的,為有效合同。原告甲按合同約定已履行相應的義務。被告博融房產公司在交房后,應按合同約定向B市房屋產權產籍主管部門提交原告相關購房手續資料,積極辦理房產證,其未如約辦理即為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在購房合同當中一定要寫清各方權利義務,包括房產證的辦理時間,即在付完房款或者辦完按揭之后多久時間內完成產權證的辦理。如未寫清楚的,應當事后協商,否則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寫不清的,也難以確認義務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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