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建筑糾紛包括因房產和建筑產生的兩方面糾紛。房產糾紛是指當事人因房屋買賣以及房屋權屬所產生的糾紛;建筑糾紛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產生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范疇:
1、房產糾紛:陪購服務、房屋質量索賠及其他房產糾紛的訴訟仲裁代理等;
2、建筑糾紛:工程欠款糾紛、工程監理糾紛、轉包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工程審計糾紛及相關訴訟的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形式:
1、對于房產建筑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情】
原告A公司訴稱:原告A公司為被告B公司墊資建設餐廳、車間等,至今仍欠工程款1775052.20元。被告宣告破產后,原告對依法應當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向被告提出優先受償申請,該申請被被告錯誤的駁回,原告又于2013年2月28日(原告筆誤書寫為2003年2月27日)提出異議,但至今未予答復。故請求法院:
一、依法確認原告享有1775052.20元及其它相關款項共計200萬元的優先受償權。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德州A安裝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觀點】
1.建設工程款在公司破產后,是作為優先債務優先受償,但是優先受償的期限是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六個月。
2.本案中原告A公司承建的餐廳及附屬工程約定的竣工日期是2001年5月,因B公司拖欠工程款導致工程在2002年底停工且未再建,原告A公司在工程停工后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內未以任何形式向被告B公司主張過優先受償權,且在2005年3月向法院起訴工程欠款時亦未提出優先受償權的申請。涉案工程的實際停工日晚于雙方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應以工程的實際停工日作為法定期限六個月的起算日。原告A公司在餐廳及附屬工程于2002年底停工且未再建后怠于向被告B公司主張優先受償權,直至2005年10月18日才向B公司破產清算組提出優先受償權申請,顯然已超過《批復》規定的六個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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